A公司因急需资金,2011年9月10日与C公司签署协议,由A公司向C公司销售X产品15000件,每件售价38元(不含增值
A公司因急需资金,2011年9月10日与C公司签署协议,由A公司向C公司销售X产品15000件,每件售价38元(不含增值税),并规定,A公司须于2011年 12月10日前,将所售X产品按每件40元(不含增值税)价格购回.2011年9月15日,A公司向C公司销售X产品,C公司全额以转账汇款方式支付了货款.回购时,A公司以全额转账方式支付了货款,假定商品没有发出,也没有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.
顾燕在调阅A公司的会计凭证时发现了如下会计分录:
(1)摘要:销售X产品并收取货款
借:银行存款 666900元
贷: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 96,900元
主营业务收入 570,000元
(2)摘要:计提利息,15000*(40-38)/3=10,000元
借:财务费用 10,000元
贷:应付账款——C公司 10,000元
(注:本分录在9月、10月和11月均存在一笔.)
(3)摘要:回购X产品
借:应付账款——C公司 30,000元
原材料 570,000元
贷:银行存款 600,000元(15000*4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