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同法案例案例一、我某贸易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.出售芝麻制品一批,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,5 月10 日我公司

合同法案例
案例一、我某贸易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.出售芝麻制品一批,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,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,称“你5 月8日电悉,报价太高无法接受,请考虑降低价格”。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。5 月26 日.该商再次发来电传:“你5 月8 日电接受,我方将开出信用证”.对此,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,以高价卖给他人。
( l )试分析其中的要约与承诺的情况。(2)我公司是否违约?为什么?
我想问,称“你5 月8日电悉,报价太高无法接受,请考虑降低价格”。这是究竟是算实质性变更产生了新要约,还是说是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。
simplestar 1年前 已收到1个回答 举报

冰咖啡0011982 花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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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你5 月8日电悉,报价太高无法接受,请考虑降低价格”——这句话不算是实质性变更产生了新要约,而是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——因为,所谓新要约应该有具体的还盘价格,而“报价太高无法接受”就是明确表达拒绝。

1年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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